法官说法 :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理过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名为买卖民间法院予以支持。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原告何某诉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案件审理 :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和被告并不熟悉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予以支持 。
后经法庭调查、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原告当庭承认,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当日 ,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本案中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