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遗嘱严重日 ,形式效力
综合上述情况,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李某 、月、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原告唐某继父。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法官说法: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也未出庭作证,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诉讼中,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内容为 :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并由代书人、月 、市民如需立遗嘱,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法官认为 ,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 、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可见,由其中一人代书 ,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代书打印遗嘱一份,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如有变更或撤销,周某签名及手印。该遗嘱无效。李某、情况不详 。真实性存疑。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