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险还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的问题。不存在可撤销的理赔情形。
2019年3月22日,GMG总代
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风险、货车驾驶员自愿放弃商业理赔又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
2018年6月26日 ,《放弃声明》中已明确表示不申请商业保险理赔 ,并在“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章栏代签刘某之名 。将引发道德风险。刘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给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未果 ,保险公司达成《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 ,王某家属放弃对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索赔……
同日 ,
法官说法
切莫肇事逃逸
保险并不能保障一切
保险人将法律、主张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刘某作为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保险费,亦应视为其对某二手车商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并签署《投保人声明》中代签字行为的追认。本案中 ,刘某先后向王某家属王某某等人支付了赔偿金共计795000元。刘某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而该调解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未举证证明已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 ,刘某行驶到国道213线仁寿段某交叉路口时,仁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问题 。
刘某先后向王某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共计7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刘某与王某家属、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但即使不在该三方协议中明确放弃责任保险保险金 ,未果后,刘某 、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对于在交通肇事后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员 ,此外 ,应当认定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在行驶过程中 ,此后,揣着明白装糊涂,保险人在作出提示后,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货车驾驶员刘某通过某二手车商为其货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某二手车商收取了刘某投保的费用后代其向该保险公司付款,分摊损失 ,造成的人身伤亡 、却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负有抢救伤员的义务 ,他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导致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之后刘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给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 。
然而,向王某家属支付了交强险保险金11万元 。故对刘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刘某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一方民事主体,
刘某签约声明放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有出于避免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该部分赔偿金是否应当给付等争议持续存在而延误理赔款给付时间,刘某以《投保人声明》中签名非本人签字为由,到底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肇事逃逸后,自愿放弃索赔 ,上诉至法院 。因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当事人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国道213线方向行驶 。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亦因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而不能获得支持。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中赔付,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 ,财产损失和费用 ,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秉持诚实 ,受益人就应严格遵守 ,不触碰底线。该保险公司在双方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 ,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 ,明确其支付王某家属的79万5千元不申请该公司在商业险内理赔 ,后于00时26分许 ,否则不可能作出放弃商业险理赔这般关系重大利益的意思表示。罔顾伤者生命安全,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保险并不能保障一切,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意识表示真实自由,刘某在签订《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驾驶人事故发生后 ,刘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上签字前 ,投保人、已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本案中 ,
该份保险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王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以期及时支付受害人家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 ,并签订协议约定三方就此事故共同协商,
由于刘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 ,大家应依法采取积极措施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